法律问答

征地一户不同意怎么办

征地补偿
2023-06-16 12:14: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征地一户不同意,该户可以向征地主管部门反映意见。如果是对于补偿标准有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 征地一户不同意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交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出于公共利益合法的征地拆迁无须每家每户签字同意,达到集体人口的绝大多数即可实施征地。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征地一户不同意可以起诉。被征收人应当提交起诉书、土地使用权证、征地决定、征地补偿方案等资料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开庭公告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当事人带齐资料到庭辩论质证。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