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创办的公司,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
结婚之前单独创办的公司,那就是个人的财产,但是婚后的经营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