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居民楼里开公寓,扰民!请问归哪管?举报到哪个部门?

业主维权
2023-06-16 20:50: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噪音扰民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管理。对于噪音扰民的管理部门,要区分不同的噪音类型来看。如果是工业噪音或建筑施工噪音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如果是交通噪音或社会生活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小区噪音扰民归环保部门管。业主可以先向物业公司反映,由物业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对其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同时业主可以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直接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110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对于噪音扰民的管理部门,要区分不同的噪音类型来看。如果是工业噪音或建筑施工噪音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如果是交通噪音或社会生活噪声的,由公安机关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