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可以安排员工加班,但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