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
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
10.86元、每月不低于189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2、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等。
法律依据: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