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诉讼时效的中止,是债权人在其诉讼失效的最后六个月中因为
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等法定原因让债权人无法使用权利,诉讼时效暂停计算,当中止的原因结束之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
继承人或者
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