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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条件:
1、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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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条件:
(一)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十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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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会构成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
2、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的行为;
4、犯罪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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