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不入住,交物业费,怎么收物业费

物业管理合同
2023-06-18 19:18: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不入住物业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全额收取。房屋交付后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都已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不能以房屋未入住等原因拒绝缴纳物业费;房屋尚未交付导致业主未入住的,由建设单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收取。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不入住物业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全额收取。房屋交付后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都已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不能以房屋未入住等原因拒绝缴纳物业费;房屋尚未交付导致业主未入住的,由建设单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收取。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没入住如下交物业费:
    (一)房屋交付后业主没入住的,应由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
    (二)房屋未交付于业主导致未入住的,应由建设单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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