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师在课堂上迟到或每次完成作业都要罚款

2023-06-18 19:32: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教师经常上课迟到、早退,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学校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严重可能会辞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班主任并没有罚款学生的权利,不过这属于一种激励行为,很多单位也会因为迟到、犯错等等情况扣除工资,学校也是一样,但毕竟是学生,上缴的罚款如果没有用到学生自身,或未经学生允许擅自使用也未给出交待是不合理的,那就属于徇私舞弊、违规获利、滥用职权,这样的老师视当时情况轻则批评教育,重则吊销教师资格证,极其严重的可归为刑事案件。鉴于你的情况,你可以查看罚款金额的去向,如果老师只是一种激励行为且罚款的金额最后都用于班级建设、学生生活改善或其他公益事业都无妨,如果罚款的金额去向不明或未通知众人私下处理、进了私人口袋等可以收集证据上报校长,若未得结果可继续上报教育局,教育局必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这点你大可放心,教育局是分区的,在其直辖下出现这等事情教育局会雷霆手段处理,不然曝光后教育局也得跟着倒霉。
  • 法律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老师是不能侵权学生的合法权益,所以老师向学生收取罚款的行为明显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如果学生遇到此类行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