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何查村里的账,查粮食去哪个部门投诉?账户从未公开过。请问找什么部门

2023-06-19 12:28: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村民有权查村里的账吗
    1、村民有权查村里的账。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必须及时将村民委员会的账务进行公布,并且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对村里的账务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查询,村民查询账务后,认为账务不真实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反映,相关组织了解情况后,应当尽快进行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二、村民的权利有哪些
    1、依法选举和罢免有关村级组织成员。村民代表有权投票推选、罢免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2、提出议题议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村民代表有权提出议题或议案;
    3、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决策,形成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各种决定和决议;
    4、进行监督质询。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
  • 村民个人无权查村里的账。有某方面的需求进行查账的,可以向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农村集体财务披露制度》第三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集体财务披露的村庄和组在本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监督、组织、财政、民政依法配合各自的功能。
    法律依据:
    《农村集体财务披露制度》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集体财务披露的村庄和组在本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监督、组织、财政、民政依法配合各自的功能。
    《农村集体财务披露制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村行政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履行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财务公开工作;
    (二)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财务公开制度;
    (三)调查处理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 村民有权查看村里的账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必须及时将村民委员会的账务进行公布,并且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对村里的账务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查询,村民查询账务后,认为账务不真实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反映,相关组织了解情况后,应当尽快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