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补领身份证程序如下:
1.申领人带本人的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2.经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采集人像信息。
3.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导登记表》。
4.缴纳证件工本费。
法律依据:《身份证法》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身份证法》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