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昨晚送餐到顾客门店时,不小心撞上了顾客的玻璃门上,门牙被撞缺了一块,玻璃门很干净,没有明显的标识,请问这是谁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6-21 06:26: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顾客争吵餐厅是否担责,要看情况。如果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的,要担责;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餐厅尽到职责的,不担责。
    法律依据: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有以下这两种责任:
    1、直接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法律规定确立了经营者的直接责任。
    2、补充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
  • 顾客争吵餐厅未尽法定义务的需要担责。如果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的,要担责;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餐厅尽到职责的,不担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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