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违章需要的证件: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发生交通违法车辆的行驶证的正副本原件、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交管部门开具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
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