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拆迁户.现在房子建好了,合同写给的是4楼,但是开发商说没有4楼给,只有6楼,让我无限期等着。我该怎么办。我的合同上面没有写回迁日期。只写了楼层和面积。写的比较潦草。合同有效吗?

2019-05-26 09:36:3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什么是回迁房 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发展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回迁房,商品房都出房产证了,那交易都一样。
    没出房产证的,回迁民手持的是合同,就有一定的风险。回迁房都比商品房要便宜,敢于承担风险,那就买回迁房比较划算。回迁房交房标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提出的住房标准,两居为56平方米,三居为80平方米等,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的发展,所以这个标准已不再执行。
    对于危改回迁房屋,按照原住房面积标准进行安置。如果回迁房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同的,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扣除工龄、调节因素、教师优惠等因素计算。回迁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房改成本价计算,不再扣除工龄等因素。
    回迁房的建筑面积超出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购买。对于人均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标准进行安置。回迁房验收注意事项:回迁房验收和普通的商品房验收没有太大区别的,关键是看你所签订合同上面的交房标准,如果交房标准上面说的条件没有达到的话,可以拒绝收房。
    这样开发商属于延期交房,应该增加补助赔偿,具体标准要根据当地政府、物价办颁布的拆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来计算。回迁房是开发商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它的交房标准是跟商品房一样的,按照验收商品房的流程步骤去验收回迁房就可以了。
  • 房款自行在合同中约定。回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依回迁房最终确认的产权性质确定,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
    一、若回迁房的性质为商品房及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第
    二、若回迁房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合同的效力则按有关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具体为:
    1、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迁房买卖合同无效。
    2、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
    三、如果回迁房的房屋性质还未确定,因该房屋性质无法确定,故该类合同的效力尚无法确定,当事人可在房屋产权性质确定后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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