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以前当事人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且属于
事实婚姻的,没有办理结婚证也算夫妻,需要去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是在此之后共同生活的,并且没有办理结婚证的,那就不属于夫妻,不需要去离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
未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