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除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作业人无其他的免责事由。即使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要承担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