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国企改制,公司成立初要求高管必须持一定比例的股份。现因身体原因,董事会未任命我是高管。保留一定待遇在公司从事专务。请问我可以要求减持或不持股份吗?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2019-05-26 13:18:0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公司成立是指已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完成申请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法人资格的过程。公司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公司的成立是完成公司的组建行为,即完成申请成立行为与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认可,即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行为的和谐统一。
    虽业已完成公司的组建行为,但如果没有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查认可,公司不能被视为成立,公司亦不具有法人资格。
  • 以有限公司为例,设立有限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1)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4)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
    (6)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7)递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8)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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