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抵押需要的登记材料有:
1、房屋抵押申请书和
抵押合同;
2、以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提交经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
合同;以共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3、依法需由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同意设定
抵押权的文件;
4、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
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