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
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应当由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支付本人工资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支付本人工资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支付本人工资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支付本人工资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支付本人工资的100%。
第二种:
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的,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
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