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王律师,我想问你我脚骨折了,申请工伤也被认定了,但是半年后需要手术取出钢板。如果中间工作,第二次手术可以算是工伤吗?

工伤索赔
2023-06-23 20:01: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二次手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认定不属于工伤的,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二次手术属于工伤医疗的继续,按照旧伤复发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受之前主张不被法律支持的影响。但是,如果已经被认定不属于工伤的,则因同一次事故受伤而进行的第二次手术同样也不属于工伤,也不可以要求工伤赔偿
    国务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
    《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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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不可以。
    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是工伤医疗期满后才能进行鉴定,所以工伤骨折必须等第二次手术后取出钢板才能去做劳动能力鉴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二次工伤是可以再次获赔的,伤者可以像第一次那样去鉴定同时申请,按照以前获赔的标准进行,例如,伤者的二次手术如果符合条件的话,可以由工伤保险金支付,并且可以申请由工伤保险金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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