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儿子腺样体术后12天鼻子出血,医院急诊室进入手术室发现出血点,说是伤口出血,是医院的责任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23-06-24 05:28: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发生医疗纠纷之后该采取协商、调解、诉讼方式处理。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4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