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父亲的户口是否符合独生子女的加分政策,因为没有工作的孩子从学校迁回村里

2023-06-24 08:54: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河北省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获得加分:
    1、父亲、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河北省农村居民的;
    2、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该考生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
    3、考生本人为河北省农村居民的。法律依据:《关于做好我省调整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有3项,分别是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侨眷高知子女。
    按照国家“大幅减少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鼓励逐步全部取消”的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侨着高知子女加分项目和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保留农村独生子女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我省省内高校招生。
    具体为:
    1、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增加10分。
    2、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属于国家“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的外延、扩大,是国家要求清理和减少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因此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改按国家规定,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侨眷高知子女,属于国家“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分政策的外延和扩大是国家要求清理和减少的地方性加分,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因此项加分为省人大立法,待相关法律程序办理后执行。
  • 最新独生子女加分政策
    为认真落实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在升学中得到优惠照顾,现就有关事项须知如下:
    一、审定条件。照顾加分的农村独生子女考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父母双方或者母亲一方为农业户口;
    (二)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依法领取了法律依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考生本人为农业户口。
    认定农业户口(农村居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农村居民户口连续10年以上,依法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二、提供材料。
    1、由考生用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一式四份(贴考生2寸照片处必须加盖乡级计生办公章),审定表由乡计生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乡级计生部门的印章。
    2、一家三口的户口簿(将户口簿首页及一家三口的户口页复印两份)。户口薄不能证明农村居民的(“家庭户”不能证明)由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考生及父母亲(或母亲)均为农村居民的证明,户籍证明必须加盖户籍专用章和户籍警印章及注明其“农村居民”身份(该户籍证明信需复印一份)。如考生及考生母亲户口簿有迁移且不足10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考生及其母亲迁移前的户口性质并复印;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村、乡两级出具证明,证明由村主要负责人、乡计生主管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5、考生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不用复印)。
    6、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均复印两份)
    7、丧偶的需提供派出所证明(一式两份)。
    8、早婚早育的需提供征收处罚票据及《结论证》(复印两份)。
    三、几点要求。
    考生必须将一家三口的户口首页及户口复印件、村乡两级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离婚、丧偶的相关证明、早婚早育征收票据及《结论证》的复印件装订成一式两份进行上报。
    附:证明信式样
    独生子女审定表
    证明
    我村村民某某某,出生时间,配偶某某某,出生时间,二人于年月依法登记结婚,双方是(否)均为初婚。于年月政策内生育一男(女)孩,某某某。系独生子女。
    以上三人(或考生及考生母亲二人)均系农业户口,户口登记在本村,具有农村居民户口连续十年以上,依法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某某村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情况是否属实
    某某乡计生办(盖章)
    年月日
  • 法律分析:河北省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获得加分:
    1、父亲、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河北省农村居民的;
    2、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该考生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
    3、考生本人为河北省农村居民的。法律依据:《关于做好我省调整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有3项,分别是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侨眷高知子女。
    按照国家“大幅减少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鼓励逐步全部取消”的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侨着高知子女加分项目和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保留农村独生子女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我省省内高校招生。
    具体为:
    1、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增加10分。
    2、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属于国家“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的外延、扩大,是国家要求清理和减少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因此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改按国家规定,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侨眷高知子女,属于国家“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分政策的外延和扩大是国家要求清理和减少的地方性加分,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因此项加分为省人大立法,待相关法律程序办理后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