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遗产由
继承人继承,如果土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也是一种不动产权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