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有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行为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等十三种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列为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