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幼儿园老师。一个孩子在幼儿园被另一个孩子推倒受伤,骨折了。老师及时带孩子去医院支付医疗费用,通知家长,学校有学校责任险可以全额保险,现在家长想向学校索赔,学校让老师承担医疗费用,合理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6-25 09:40: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那您孩子医药费花了多少钱?伤得重吗?如果伤得重的话,那就可以考虑做了伤残鉴定以后再来索赔,不能协商就可以起诉,如果伤得不重的话,那就建议你们协商解决,最好不要打官司。
  •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对于医疗费用的赔偿,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索赔。
  • 首先孩子在幼儿园受伤了是在教育机构管理的范围内受伤的,教育机构是负有管理的义务的,但是根据其受伤的不同原因,赔偿分为两种情况:
    (1)孩子在幼儿园受伤不是由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导致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要求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支出的费用。但是如果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孩子在幼儿园期间受伤是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导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但是如果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要求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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