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这边有一个欠钱不打电话不接怎么办

债务追讨
2023-06-25 17:50: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欠钱人不接电话找不到人的办法具体如下:
    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
    2、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3、如果担保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借条不还钱可能构成侵占罪的特征是什么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 欠款人不接电话不还款的,如果支付令能送达该欠款人的,则贷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欠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 欠钱不接电话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到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先收集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如果对方有房产、股权、车辆等相关财产在其名下的话,可以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但对方的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那么在规定期限内到法院去进行起诉就可以了,胜诉之后可以对已经被保全的财产申请执行,同时诉前财产保全也能够起到督促还款的作用。
    债务人欠钱不还还不接电话,这时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一般要求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的姓名、居住地址等内容,且法院立案之后,对于玩失踪的债务人法院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传唤债务人应诉,一般来说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后债务人不出庭应诉,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缺席判决。
    判决书生效之后,虽然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是经过债权人的申请,可以对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拍卖以便进行债务的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欠钱和诈骗的区别
    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的手段骗取或利用受害人的无知而骗取其财物而经济纠纷则是双方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行为纠纷双方的核心差异是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诈骗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经济纠纷不是;客观手段中,诈骗采取的是欺骗或隐藏事实的手段,而经济纠纷是正当行为,两者比较容易混淆的,就是典型的借钱不还的问题借了钱,债务人打了欠条,然后没钱还,如何界定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真的很难说。
    但按照目前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在无法区分诈骗还是经济纠纷且没有证据证明诈骗时,应当以经济纠纷来定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