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笔者认为,此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具体操作。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时间
1、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并基于该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与离婚诉讼请求同时提出。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和保证判决得到执行。
2、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为被告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该允许其事后提起损害赔偿,但也不是无限期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另一种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赔偿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