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离婚证需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有档案):
1、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已过期或无身份证,可到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婚姻登记处可提供复印)
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栏显示“离婚”)(婚姻登记处可提供复印)
3、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的原
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一份。(离婚登记档案与身份证、户口本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内容不符:如登记机关写错的,需提供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材料一份;如登记后变更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
4、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蓝底或红底,规格
3.5×
4.5cm, 照片必须是保质期长久且防水、防晒的高品质热升华数码照片或是传统影像照片,此照片婚姻登记处可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