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等涉及财产性的账户。被申请人的工资卡内的存款,是被申请人的财产,属于可保全财产的范围。但是,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切实保障被申请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保留一部分财产以供被申请人基本生活所需。
所以,工资卡被冻结,但不会全额划走工资去偿还债务,以免影响被申请人的日常生活支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完成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
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完成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