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派遣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予以退回。
法律依据:《劳动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