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半的婚姻,两个孩子,没有领证,需要退还男方的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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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不用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而
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的;
2、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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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依情况而定,彩礼可予以返还的法定条件为以下三种:
1、双方未领取结婚证;
2、双方虽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居住;
3、一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在主张彩礼返还时,才有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男方若是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法院一般不会判返还彩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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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况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面两种应该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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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