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如下: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能够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
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能够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