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三个必经阶段是:
一、当事人收集有关资料,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
二、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审理;
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