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报销生育费吗?

社会保险
2023-06-28 06:34: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般可以,有条件限制。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一般不属于《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计划生育法》的存在,违背该法的生育行为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即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生育,必须是合法的生育行为。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农村合作医疗生孩子是报销的,但是必须是在产妇本人参加了当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其生育孩子具有准生证的时候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否则其生孩子的医疗费是不能报销的。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农村合作医疗生孩子是属于报销范围的,但应当是在产妇本人参加了当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否则其生孩子的医疗费是不能报销的。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