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的条件如下:首先要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存在为前提,其次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程序通常如下:
1、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并计划;
2、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两家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合并。
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合并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或者在三十日内通过公告向债权人公布合并方案;
6、债权人异议期过后,公司可以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