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不能异地注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材料如下: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委托
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