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家乡可耕种的土地被征用建厂!如何补偿?

征地补偿
2023-06-28 17:26: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征用土地,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多种经营地、牧草地、果园地和养殖水面按耕地算,其他非耕地2亩折算为1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市区内的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市区外的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确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菜地、粮食制种地、专用鱼池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
    1.2倍到
    1.5倍计算,下同)的6至10倍。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人均耕地数量等于确权发证的耕地面积与
    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计算。法律依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征用土地,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多种经营地、牧草地、果园地和养殖水面按耕地算,其他非耕地2亩折算为1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市区内的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市区外的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确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菜地、粮食制种地、专用鱼池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
    1.2倍到
    1.5倍计算,下同)的6至10倍。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人均耕地数量等于确权发证的耕地面积与
    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工程占用农村土地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征收耕地的,按该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计算;
    2、征用宅基地可以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3、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
    4、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耕地补偿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 法律分析:工程占用农村土地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征收耕地的,按该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计算;
    2、征用宅基地可以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3、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
    4、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耕地补偿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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