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姐夫在上班,我姐为了家里的生活种了几十亩地,一个妇女节在家也不容易,经常需要村上的同龄男人帮忙,在这个过程中和村上的一个男的想好了。经过半年相处我姐良心发现,坚决不愿和那个男的继续来往,但那个男的采用到我姐家打骂(我姐夫不在家),特别是侮辱威胁(不继续想好的话,就把我姐家和我家的人都杀死,还要让所有人都直到我姐不守妇道的事)的办法糟蹋我姐,要求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我姐性软,这种事也不敢告诉任何人(包括我们兄弟弟妹和家里所有人)。直至2012年12月27日,该男子趁着喝多了酒又来到我姐家骚扰我姐,在我姐继续不同意的情况下先是对我姐拳打脚踢(家里被砸的一塌糊涂),后来拉着我姐的头发要将这种龌龊事告诉所有人相威胁,我姐被逼无奈就问他要怎样才不再纠缠,该男子说除非我姐死了,听到这话我姐觉得活着真痛苦,也受不了这种非人的折磨,就找到家里的农药当着那个男人的面喝了下去,该男子看到我姐真喝了农药就急匆匆的逃离现场,直到过了30-50分钟才打电话给我二姐说我大姐喝农药了,我们花费了20000多块钱抢救我姐,但还是没有留住她。我们给派出所报了警,结果刑警队要验尸,死后连个全尸也没留下,人家在县上的检察院有人,说我姐的死跟人家没有关系。请问该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吗?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刑事辩护
2018-08-10 03:34: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如何认定的?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杀人行为转化的问题
    1、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已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由于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过失行为而负有紧急抢救的义务,如果及时进行抢救,虽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行为人故意逃避抢救义务,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自己只认为被害人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后面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如何认定的?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重:
    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了该种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
    3、不作为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4、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又将尸体误为活人加以“杀害”以灭口的行为,不应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而应对行为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
    (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 1、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应赔偿多少金额要看死者家属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死者家属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主要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家属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
      当然,如果是由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则赔偿金额或项目不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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