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女儿出生在1999.9.29,在当地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入院,主管医生在上班时间离开了岗位长时间等待主管医生,主管医生到时女儿生下来缺痒,青紫窒息,现脑瘫,还能做医疗过错鉴定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5-27 15:08:5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出现医疗事故争议之后,患者(包括其家属)可要求医院内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患者对协商结果不服,即可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寻求解决:首先,患者可向医院所在区县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然后由该部门移交医院所在区的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其次,患者也可向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由人民法院委托医院所在区的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第三,医患双方也可共同书面委托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并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 应当到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医疗过错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上述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4、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6、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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