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拘留时间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刑事拘留
2023-06-29 07:48: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
    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询问查证、继续盘问和采取约束措施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因违法被公安机构处以五日拘留的,拘留时间应当从送达拘留所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在拘留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可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 刑事拘留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开始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提请检查院批捕,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计算公式:1~3+7=8~10天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计算公式:3+(1~4)+7=11-14日。
    三、对于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计算公式:30+7=37日。总的计算公式:x(1~30日)+7日(检查院批捕的时间)=8~37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开始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提请检查院批捕,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计算公式:1~3+7=8~10天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计算公式:3+(1~4)+7=11-14日。
    三、对于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计算公式:30+7=37日。总的计算公式:x(1~30日)+7日(检查院批捕的时间)=8~37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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