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权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1、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3、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等。侵权人需要赔偿对方实际遭受的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和精神损失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