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为按照标的比例收费,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比如鉴定费、评估费;公证书副本费;公证处到异地(省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调查的有关费用等。但各地收费标准不完全一样,建议咨询当地公证处具体收费标准。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法律依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
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第六条 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
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
(二)项按标的比例收费;第三条第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项计件收费。
第七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评估费;
(二)公证书副本费;
(三)公证处到异到(省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
(四)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有关费用等。 第八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并向申请人出具收费票据。公证员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九条 公证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第十条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