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后代待遇为:
1、给烈士的子女发放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的烈士褒扬金;
2、在其后代未成年之前,按月发放定期抚恤金;
3、其遗嘱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等
法律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