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有以下义务:
1、按约定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的义务;
2、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用途符合约定的义务;
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
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