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十级伤残能陪多少钱营养费务工费一共能陪多少钱

2019-05-27 19:46:5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十级伤残营养费的赔偿标准,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是给出了参照依据: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实践中,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一、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营养费应当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营养费的确定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鉴于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经济不发达,生活水平不高,加之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对比较抽象的实际情况,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  
    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解读:【营养费标准与计算】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解读】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营养费,要视受害人受伤害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受害人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
    (1)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
    (2)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
    (3)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并在对受害人伤残情况及恢复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确认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或者恢复身体机能的,才可酌情决定赔偿营养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进行参照,并非必须依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举证,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 十级伤残的赔偿: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法院该解释在理论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收入的损失。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乘以10%。

    城镇居民: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x20x1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x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