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能力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有何不同?

工伤索赔
2023-06-30 10: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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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是否一样:1,伤残等级鉴定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性质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是经过工伤认定后才能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是指人身损害赔偿进行的司法鉴定,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伤残等级鉴定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与适用标准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下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3,虽然两者的鉴定程序与鉴定机构不同,但从两个标准对残疾级别的对应上是基本接近的。
    根据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法律分析:工伤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不一样。工伤鉴定是在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的认定,即认定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不一样,两者区别在于:伤残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劳动能力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或家属或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目的是获取相应的工伤待遇,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其他。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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