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加名是夫妻共同财产。加名行为可以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离婚时房子按照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一方在婚内有变卖、转移房产的行为,则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以依法让其少分或不分共同房产。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