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原则上是无效的。但如果一方擅自卖房,而买受人不知道其无独立处分权,即为善意第三人的,只要该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