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8岁的孩子在培训班意外死亡,培训机构应该赔偿多少,孩子没有支付培训费,跑到其他教室爬乒乓球桌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7-01 12:10: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与侵权人协商,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侵权人拒绝赔偿的,受害人家属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
  • 法律分析: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学校给与经济赔偿。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分析:要区分年龄和过错责任。如孩子已满8周岁,学校根据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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