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破产人的保证人对破产人的将来求偿权应分配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求偿权分配额提存?这句话为什么不对?说明理由

2019-05-28 06:24: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借款人如果有抵押物,还可以要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  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之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顺序和财产清算情况,按比例得到清偿,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归于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如何组成?  破产管理人的组成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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